一、本次竞价交易销售品种、数量及质量:
1、品种:2024年瑞安产饲用早籼谷共33.352吨,共1个标段(详见标的物详情)。
2、质量:“温州市粮油产品质量检测站”所出具检验报告仅作参考,具体质量情况以委托方标的物所在仓库实物为准。包括质量缺陷、瑕疵等,竞买人应在竞价前对标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解,委托方接受现场看样,一旦进入网上竞价,即表示竞买人接受标的物一切现状,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另请安排工作日时间与站点对接看样事宜,具体以站点安排为准。
3、看样时间:2024年9月19日至9月24日16:00,看样请提前联系方便站点安排。
******有限公司粮食中心粮库。
5、联系人:王雷科长******780;
二、成交后的货物交割办法:
1、交货时间:购销合同签订后,粮食中心粮库0P20仓务必于2024年10月11日前完成提货。
******有限公司粮食中心粮库0P20仓内。
3、交货方式:散装车板交货,委托方仓库地磅计重。竞得方应派员(竞得方出具委托函)到委托方接收库点监磅确认数量,如不派员视同认可。竞得方提货需提前一天与委托方库点联系,以便安排装卸工。
三、货款结算方式
1、合同签订期限:竞得方须在竞得后的3个工作日内凭中标通知书与委托方签订粮食购销合同。竞得方无故拒签购销合同的,视为违约,没收全部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委托方重新启动竞价交易程序。
2、货款结算期限及违约处理:自行结算,先付款后提货,另请安排均匀提货。货款结算期限为2024年9月30日,竞得方必须在付清全部货款后才可提货。逾期不交货款的视为违约,委托方将通知交易市场将履约保证金支付给委托方作为违约处理,并有权解除合同。
四、粮食损耗与溢余
1、粮食损耗。委托方原则上足量发货,数量少于标的数量的,由委托方负责按该提货单位中标价格退还不足部分的货款。
2、粮食溢余。该仓足量提货完成后仍有溢余的,溢余部分由该提货单位按其本仓中标价格提货,货款由委托方收取。
五、违约处理
1、提货逾期违约。对于竞价销售延期提货(不可抗力除外),逾期未提货物委托方将有权通过交易市场没收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且委托方有权单方终止买卖关系,并对货物享有处置权,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全部由竞得方负责。逾期期间委托方不承担保管责任,出现质量等问题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竞得方承担。
2、竞得方若无故不执行合同或不继续执行合同的,交易市场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给委托方作为赔偿,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竞得方负责。
3、竞得方违约的,委托方将违约情况告知交易市场,并由交易市场记录其违约信息。
六、其他说明
1、本次粮食竞价交易的起拍价成交价均指含税含发票。
******有限公司提供正式销货发票,有关印花税等税款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各自自行缴纳。
3、提货期间,竞得方来人必须服从库区工作人员管理,违反库区相关管理制度的,每发现一次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扣除100元履约保证金。
4、竞得方提货期间,因竞得方原因造成库区设备、设施损坏的,竞得方应照价赔偿。
七、质量纠纷处理约定
1、发生纠纷时,中标方应在提货后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及时向竞得方和温州粮食中心市场提出,逾期作为验收通过处理;
2、双方均可全权委托温州粮食中心市场进行纠纷处理,因纠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八、近期温州粮食中心市场受委托方委托举办的网上竞价交易会上中标标的但履约能力较差的单位,限制参与本次竞价交易活动;中标方未按照公告及合同约定期限履约的,委托方将视情况限制其参与后期粮食竞价交易活动。
温州粮食中心市场
2024年9月19日
标的号 | 数量(吨) | 品种 | 年份 | 产地 | 水分 | 杂质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黄粒米 | 脂肪酸值(干基) | 镉 ≦0.2 | 色泽气味 | 交货地点 | 储粮方式 |
001 | 33.352 | 早籼谷 | 2024 | 浙江瑞安 | 12.5 | 0.9 | 76.2 | 58.7 | 0.0 | 15.5 | 0.364 | 正常 | 瑞安粮食中心粮库0P20 | 散装 |
合计 | 33.352 |
饲料稻谷安全处置承诺书
******有限公司:
我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全称),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温州粮食中心市场)的饲料稻谷竞价交易会(场次编号:瑞安饲用早籼谷销售******),并做出如下承诺:
1、我单位具有饲料生产经营资质。去年以来我单位生产运营正常,长期以来企业信誉较好,无不良记录。我单位保证所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饲料生产许可证等材料、数据真实有效。
2、我单位将严格执行饲料稻谷销售的有关规定和购销合同。所购买的饲料稻谷仅限于本企业加工生产饲料,并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和饲料安全相关规定,不转卖倒卖,不在其他企业(单位)代储、代加工,不改变用途,不加工成口粮销售,采购及加工期间不从事同品种原粮销售业务。
3、对所购买的饲料稻谷单独运输、单独储存。
4、按要求及时报送处置进展相关情况,随时接受监督检查;
5、如有违反处置政策规定的行为,愿承担由此所引起的全部责任,并愿意接受行政和经济处罚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